11.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2.1 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11.2.2 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11.2.3 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³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³的建筑物。
11.2.4 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容量。
11.2.5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电池室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11.2.6 钠硫电池室应配置砂池,锂电池室宜配置砂池。单个砂池容量不应小于1m³,最大保护距离为30m。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明确了电站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11.2.2 由于电站人员少、占地面积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
11.2.3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11.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电站消防给水量及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方法。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为储存消防用水供扑灭火灾使用的有效容积,应为水池溢流口以下且不包括水池底部无法取水的部分以及隔墙、柱所占体积。
11.2.5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明确电池室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
11.2.6 对于钠硫电池及锂电池,砂池是有效的灭火措施,因此规定钠硫电池室应配置砂池,锂电池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设置砂池,单个砂池最大保护距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有关严重危险级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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